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继续履行合同起诉状范本

  继续履行合同起诉状范本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即使签订了合同发,有一方也不按合同执行的情况。那么,这时候,我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民事诉讼中的继续履行合同起诉状是有一定的规范的。下面,我们将会您详细的介绍一下。
  
  继续履行合同起诉状范本
  
  原告: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电话:   ? ? ? ?
  
  
  地址:  市  区  镇  集体宿舍
  
  原告: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市  区  镇  集体宿舍
  
  原告: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市  区  镇  集体宿舍
  
  原告: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市  区  镇  集体宿舍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客运线路租赁承包合同》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共同合伙投资,以承包经营的方式有偿取得被告的  至  的直达快客运输经营权。并经被告的指派由原告  做为股东代表与被告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书(合同期限为六年,至20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同时也确认了其他股东。
  
  20  年  月  日,股东  不幸因病去世,被告却以此为借口,要求提前终止合同,这是毫无道理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被告19  年  月  日和20  年  月  日的《报告》和《通知》所确认的事实,股东××仅仅是作为承包方的股东代表签订合同,股东  不幸因病去世,并不导致原告等人的合伙组织解散,也不会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特诉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在我们遇到对方不按所签订的合同去执行的时候,我们可以递交继续履行合同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的条款去执行,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进行撰写时,可以依据上面给出的范本进行撰写,
总结:继续履行合同起诉状范本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即使签订了合同发,有一方也不按合同执行的情况。那么,这时候,我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注册资本不到位新股东补足是否属于股权转让?
      注册资本不到位新股东补足是否属于股权转让?注册资本不到位新股东补足是不属于股权转让,因为在工商注册的时是原股东注资,而当有新股东进入,必须要有股权转让协议,不然工商无法做变更,新股东......


·车主无证驾驶怎么处罚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


·劳动者人职时只签订了入职申请表等文书,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


·购买假冒伪劣产品赔偿是怎样的
      购买假冒伪劣产品赔偿是怎样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之举证责任分配和期限的规定《行政诉讼规证据规定》是根据诉讼法和行政审判专门制定的,这样可以更好的认定案件的事实,以及更公平的处理行政案件。那么,我们就和您聊聊行政......


·在我国批捕后应该怎么处理?
      一、在我国批捕后应该怎么处理?1、检察院下了批捕令,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人可以关押在看守所,公安机关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继续履行合同起诉状范本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