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公诉转自诉能否和解

  在我国进行凡是涉及刑事案件时,此时需要国家的强制力的介入,由检方代表国家的强制力,对当事人提起诉讼,我们称之为公诉。在我国法律中,除了刑法中四个自诉罪以外,其余都进行公诉。除此以外,在民事法的范畴之内,根据民事法的基本原则,属于不告不理的状态。均属于当事人自诉。而对于在公诉转自诉案件进行调解各有各的法律依据,下面就和我一起去看看吧!1.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能进行调解相关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被害人的案件时,检方在经过调查以后,决定做不起诉处理的,检察院需要将不起诉的决定书送达给被害人。让被害人(家属)知晓不起诉的事实,及原因等。被害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的七日内如果对不予起诉的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请求检方提起公诉。而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申诉之后,进行复查,并且将复查的结果告知被害人。如果经过复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保持不上诉的决定时,此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而是否经过申诉程序,属于当事人的个人自由。如果被害人不经过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检察机关需要将有关的案件材料移送到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第204条中的第三款规定,如果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自己被侵犯了自身的人身和财产的行为,应当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时,但是此时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件,此时被害人是有权提起自诉的。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在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中,其实是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的一种监察。这种案件其本质上还是公诉案件,只是因为公安机关或者是检查方的由于某些问题无法继续公诉,此时当事人属于自我救济的权利。因为他是不允许进行调解的。但是,除了刑事部分,对于民事部分是可以进行和解或者协商的。2. 公诉转自诉案件可以和解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第277条规定,对于公诉案件的和解,加害方必须进行真诚的悔过,且态度良好,情节轻微,受害方还愿意谅解的情况下,才可以公诉转自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此时就一定可以达成和解。因为在诉讼中,不仅是受害人一方的自愿即可。还需要被告方的自愿。现实生活中,不少被害人愿意和解,加害人也进行了相应的补偿,加害人认错态度良好。但是由于被告人没有提出和解,或者自己不愿意和解的情形。此时,不能公诉转自诉进行和解。因此在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中,需要当事人的双方的意愿同意和解。一般来说,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应当积极的审查案件看看其是否符合和解的相关条件。如果合适的话,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和解的相关事宜。在后续工作中,检方,法院等都积极主动的促成和解的达成。
  
  
  
总结:在我国进行凡是涉及刑事案件时,此时需要国家的强制力的介入,由检方代表国家的强制力,对当事人提起诉讼,我们称之为公诉。在我国法律中,除了刑法中...#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夫妻关系期间的债务怎样处理
      一、夫妻关系期间的债务怎样处理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承担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一方放弃全部归另一方拥有;
      一方放弃全部归另一方拥有;二、双方各拥有一部分;三、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按房屋份额得到补偿。如果原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离婚后的持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原产权所有人不是......


·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的内容有哪些?
      一、写明要求补充移送起诉的法律依据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的内容有:送达单位、写明原起诉意见书文号及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移送审查起诉时间;写明需要补充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犯......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多少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多少俗话说的好,一文钱难倒一名壮汉,日常生活中,谁都有可能遇上急用钱的时候,但从银行贷款,一般都要贷款人提供物保或者人保作为保证,而这两种担保方式,物......


·找不到债务人时可以向谁讨债
      找不到债务人时可以向谁讨债一、找不到债务人时可以向谁讨债(一)债务上设有保证人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设立保证人,如果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或不可能清偿,由保证人向债权......


·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申请仲裁
      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申请仲裁一、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申请仲裁按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可就以下争议提请劳动仲裁: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公诉转自诉能否和解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