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工伤职工获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内容是什么?

  一、工伤职工获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内容是什么?
  
  
  工伤职工有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主要部分,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以及其他的待遇等。每一项工伤保险待遇都是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计算方式的,对于赔偿的金额应该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计算。
  
  
  二、相关法律依据
  
  
  1、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1)工伤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业病,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费用支付也是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一般采用限额支付方式。
  
  
  2、伤残待遇
  
  
  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按照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24~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2)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3、其他待遇
  
  
  其他待遇包括伙食补助、外地就医差旅费、停工留薪待遇等。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工亡待遇
  
  
  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职工家属可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为48~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2)丧葬补助金。工伤职工家属可领取专项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其标准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可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按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具体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供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只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员在受工伤之后,若是经过专业的机构认定其伤情属于工伤,并且已经确定了伤情,那么就可以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内容,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希望得到工伤赔偿的请求。此时职员若不能正常上班,还可以领取医疗费、误工费等。
  
  
  
  
总结:一、工伤职工获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内容是什么?工伤职工有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主要部分,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组织卖淫怎么处罚, 如何处罚组织卖淫
      组织他人进行卖淫的行为,在我国是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的,因此一旦发现行为人具有这样行为的,那么就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是要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罚。那到底组织卖淫怎么处罚呢?不妨跟随我们......


·郑州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郑州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正式由于国家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了,为了在我们生活中,到处都可以看到有拆迁的地方,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国家和政府近几年都在大量的......


·一、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一、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1,员工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內的提前3天通知用......


·夫妻一方赌债算共同债务吗
      夫妻一方赌债算共同债务吗赌债是指夫妻一方因赌博所欠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赌债是否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理由如下: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怀孕期间离婚女方是否能得到更多赔偿?
      怀孕期间离婚女方是否能得到更多赔偿??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一年或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若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应该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


·股权转让的付款方式是什么?
      股权转让的付款方式是什么?一、股权转让的付款方式股权转让是新股东与原股东之间的股权买卖交易行为,股权转让款由受让方给付转让方(股权转让的付款方式采用电汇、现金等支付方式)。转让方收到......


一、工伤职工获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内容是什么?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