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伤者的赔偿是交强险公司决定的吗?

  
  一、伤者的赔偿是交强险公司决定的吗?
  
  
  伤者的赔偿是交强险公司决定的,但是也必须要参考交警开具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交强险赔偿标准是:有责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无责的情况下:11,000元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100元人民币。
  
  
  二、交强险赔偿问题
  
  
  (一)赔偿范围
  
  
  相对于商业三者险20多条免责条款,交强险的免责为“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相关仲裁及诉讼费用”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间接损失,保障范围要大许多。而且,无论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有没有责任,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都予以赔偿,并且没有免赔额和免赔率。
  
  
  (二)赔偿程序
  
  
  交强险申请理赔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先联系120急救电话(如有人身伤亡),拨打122交警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
  
  
  保险公司应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天内,书面告知需要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自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付保险金。
  
  
  (三)免责不赔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伤者的赔偿是交强险所在的公司决定的,但是保险公司并不是全部,还需要根据交警开具的事故鉴定报告书来做最终的决定。交强险会根据肇事方的责任的比例进行相应的赔偿,即使肇事方是无责任的一方,保险公司也会进行理赔,只不过理赔的额度会比较低。
  
  
  
  
总结:一、伤者的赔偿是交强险公司决定的吗?伤者的赔偿是交强险公司决定的,但是也必须要参考交警开具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交强险赔偿标准是:有责的情况下:...#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一、离婚共同财产法定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一、离婚共同财产法定分配的原则是什么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


·事业单位年休假国家规定是什么?
      国家事业单位中的人数非常庞大,相对社会企业工作来说,郭家食业单位可能会更加有保障,不大用考虑公司的发展问题,而且在其中可以有相当规范的国家政策保护,这些事业单位的运营完全是根据国家......


·违约金是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违约金是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不过,《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实行了限制性规定。能约定违约金的情形:(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


·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1、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抵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抵押,或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抵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行为无效。2、抵......


·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书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一、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书需要包含什么内容?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书需要包含的内容有: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什么关于纳税人具体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属于哪种纳税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但是否满足法律中规定的认定标准。那其中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怎样......


伤者的赔偿是交强险公司决定的吗?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