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偷税漏税征缴追诉期限是多久

  
  偷税漏税征缴追诉期限是多久
  
  
  五到十年。
  
  
  漏税是指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令其期限内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税款滞纳金。
  
  
  相关法条:
  
  
  《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税收是我国的主要财政收入之一,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依法纳税也是我国的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义务。我国专门设定了税法来保护国家税收的基本秩序。除了常见的偷税漏税行为,其他的诸如骗谁和暴力抗税等行为也是会受到我国的法律惩罚的。
  
  
  
  
总结:偷税漏税征缴追诉期限是多久五到十年。漏税是指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令其期限内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在离婚后如何不支付抚养费(一)好商好量
      在离婚后如何不支付抚养费(一)好商好量,达成一致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那么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抚养费,这样才能让孩子的成长条件保持不变。只要夫妻双方愿意......


·对于管辖权异议是谁提出的?
      1、当事人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条件,首先就是对于当事人的要求。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


·车押买卖协议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实现顺序
      车押买卖协议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实现顺序我们都知道,抵押权或者留置权都是对债权人债权的一种保证,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会抵押或者转让物品留置权来获得财产融通,比如我们会将汽车抵押或者出让留置......


·人身损害诉讼时效过一年的法院怎么判
      人身损害诉讼时效过一年的法院怎么判一、超过人身损害诉讼时效的法院是否受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


·登记离婚要符合的条件包括哪些
      登记离婚其实也就是协议离婚,这是需要有离婚打算的夫妻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离婚申请,但最终是否能解除婚姻关系,则还要看有没有满足登记离婚的条件。具体而言登记离婚要符合的......


·准许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准许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有哪些?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


偷税漏税征缴追诉期限是多久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