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劳动合同到期社保也会与原单位解除吗?

  一、劳动合同到期社保也会与原单位解除吗?
  
  
  劳动合同到期社保也会与原单位解除的。社保的缴纳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转入新单位接续下去,如果其间有一段时间没有单位,则按自谋职业者(不是自由职业者)的规定继续缴纳;二是如果不继续入职则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按自谋职业者进行缴纳。
  
  
  二、员工合同到期社保如何处理,该采取的措施
  
  
  员工合同到期不续签,社保的缴纳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转入新单位接续下去,如果其间有一段时间没有单位,则按自谋职业者(不是自由职业者)的规定继续缴纳;二是如果不继续入职则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按自谋职业者进行缴纳。
  
  
  做为自谋职业者缴纳,最大的影响有:一是缴费年限比有单位的职工多5年;二是达到年龄时只能领取养老金,而非退休金,数额上会有不同。不好说哪个比哪个多,因为自谋职业者也可以多缴多拿。自谋职业者的缴纳比例(以养老保险为例)可以在核定的养老保险基数的60%-300%之间选择。
  
  
  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员工若还是继续在原单位上班,而公司仍不继续缴纳社保的话,则可采取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可按法条进行处理。
  
  
  三、违规缴纳社保企业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员工选择不续约的,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由原单位代为缴纳的社保原单位需要申报减员,之后有员工新的单位进行接收,公积金也是采取同样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离职时需要单位开具出一份离职证明,证明员工与该单位之间不存在任何的法律纠纷,其中也就包括了社保账户的转移问题。
  
  
  
  
总结:一、劳动合同到期社保也会与原单位解除吗?劳动合同到期社保也会与原单位解除的。社保的缴纳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转入新单位接续下去,如果其间有一段时...#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公司停工停产劳动法是如何规定?
      公司停工停产劳动法是如何规定?一、公司停工停产劳动法是如何规定劳动法对企业停工停产没有作出规定,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作出了规定,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协议离婚的,要求夫妻就离婚以及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就可以了。但如果是诉讼离婚的话,就要对夫妻感情破裂作出认定,否则的话是不会判决离婚的。那么实践中,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呢?以下是具......


·财产保险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保险方:____保险公司;  投保方:______。  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和投保......


·可以离婚房产去名贷款吗?
      婚姻往往没有我们想象的简单,许多婚前十分相爱的夫妻在婚后会因为各种矛盾而选择离婚。双方的房产如果是在婚后购买,并且有贷款未还,登记两个人的名字,在结婚时可以会约定将房子进行更名。在......


·民事诉讼法执行书面异议的时间期限
      民事诉讼法执行书面异议的时间期限一、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异议指什么?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


·征收山东临沂社会抚养费吗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国家为了减少人口的增长和确保人口正常的增长而征收的费用,由于我国的人口增长比较快速,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政策也是势在必行,国家为此要进行一定的支出,这些费用就需要社会......


一、劳动合同到期社保也会与原单位解除吗?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