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员工无故旷工辞退流程是什么?

  员工无故旷工辞退流程是什么?员工无故旷工辞退流程主要是首先明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矿工几天可以辞退,以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员工无需给与补偿,如果联系的到员工可以联系员工到公司来拿辞退通知并办理离职手续,如果无法联系到员工,可以将辞退通知向员工入职时登记的地址快递,留下快递单证。一、公司有权制订规章制度以维护工作生产秩序。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加强劳动管理,在本单位实施的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准则。我国《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本案中,公司在《员工手册》中制订有关旷工处罚的规定,是公司行使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为履行正当生产管理权而制订相应规章制度的合理做法,其合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应受法律保护。二、规章制度适用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企业虽然有权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但在依据规章制度处罚员工时,必须受到相应的约束,以防止其滥用权力,侵害劳动者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公司的《员工手册》是经工会参与制订的,有关旷工的规定并不违反法律,王某入职时也签收了员工手册。该规章制度符合民主制定程序、内容合法、向职工公示这三个条件,当然可以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三、规章制度对旷工处理有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劳动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如何界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国家没有统一规定,
  具体界定应属于单位自主权的范围。虽然我国1982年出台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后于2008年正式废止)第18条规定,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1994年《劳动法》出台,其第25条规定效力高于此条例,须优先适用,因此职工主张此条例无效。单位让员工在单位上班并且针对他们的劳动给相应的工资,也是基于希望员工尽可能多工作和完成任务才能得到更高的效益,如果员工没有遵守上班的规定就直接走人而不和单位说民情况就是旷工,违背了公司的规定就是法律允许的辞退的情况之一。
  
  
  
总结:员工无故旷工辞退流程是什么?员工无故旷工辞退流程主要是首先明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矿工几天可以辞退,以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员工无需给与...#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商标侵权向哪个部门投诉
      商标侵权向哪个部门投诉商标侵权投诉,是指商标权利人等就商标侵权时间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应查处下列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网络诈骗从犯量刑是怎样的?
      网络诈骗从犯量刑是怎样的?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


·其实我们在实际生活里面
      其实我们在实际生活里面,很多对于回迁房这个名词感到陌生,甚至于很多人会问究竟什么样子的房子算是回迁房呢?回迁房怎样更名首先,回迁房就是这一个开发商在征用了这个迁户的旧房子之后,重新分......


·姥姥去世外孙女有继承权吗?
      姥姥去世外孙女有继承权吗?一、姥姥去世外孙女有继承权吗?姥姥爷去世,外孙女有继承权。如果母亲在世,姥姥姥爷的财产由母亲继承。如果母亲去世,外孙女应当代位继承姥姥姥爷的财产,属......


·刑诉中上诉和抗诉的区别是什么?
      刑诉中上诉和抗诉的区别是什么?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抗诉是指人民检......


·网络电信诈骗的主要形式?
      网络电信诈骗的主要形式有哪些不管是网络诈骗还是电信诈骗,其实这都是当下比较新的两种诈骗形式,除了需要加强网络方面的监督管理外,其实更重要的就是网民自身能够有足够的防骗意识,这样才......


员工无故旷工辞退流程是什么?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