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欠款辩护书范文的依据有哪些

  欠款辩护书范文的依据有哪些
  
  欠款诉讼书范文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供方为需方提供型号的,合同约定,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总货款、结款方式:
  
  需方如逾期未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收货款的支付滞纳金给供方。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年月份开始拖欠原告的货款,原告为了双方能继续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仍然按被告的订单如期将货物送至被告公司。从年月份至年月份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如下:
  
  年 月 份,人民币 元;
  
  年 月 份,人民币 元;
  
  年 月 份,人民币 元,
  
  年 月 份,人民币 元;
  
  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共计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证据又有法律依据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
  
  欠款辩护书在法律上存在具体的执行方式,有关的当事人只要自己积极的了解就可以处理,但是具体的操作,需要自己注意有关的形式,只要自己第一时间进行资料的准备,就可以有效的解决相关的问题,因此自需要多加注意具体的情况,进而保障自己的利益。
  
  
总结:欠款辩护书范文的依据有哪些欠款诉讼书范文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被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原告请...#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交通事故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经常发生,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一般都会遭受到身体上的痛苦,因此作为侵权人需要向其赔偿一定的侵权损害金。交通事故案件赔偿的具体项目有很多,需要当事人逐一计算。下面......


·有限公司破产条件有哪些?破产后该如何分配财产?
      有限公司破产条件有哪些?破产后该如何分配财产?有限公司是指由15个以下的股东投资组成的公司,经营不善的公司如果申请破产,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且必须偿还拖欠的债务,那么有限公司破产条件......


·哪些行为会剥夺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
      哪些行为会剥夺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一、父母不合格可剥夺监护权人们总是认为,父母是世界上最疼爱孩子的人,所以,对于父母虐待孩子尤其不能理解。父母虽然作为孩子的天然监护人,有着对孩子......


·民事诉讼法申诉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申诉规定是怎样的?这样的实际生活当中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些内容都是程序方面的,这一点也是您比较清楚的,实际上我国所进行的民事诉讼法当中的一些程序是您并不太了解的。比如说......


·如何认定诽谤罪
      如何认定诽谤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2、客观要件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


·公路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公路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公路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工程项目:合同段:甲方(承包人):乙方(分包人):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


欠款辩护书范文的依据有哪些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