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单位证明是唯一需要提交的材料吗?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单位证明是唯一需要提交的材料吗?
  
  
  不是,误工费的证据主要包括:
  
  
  1、误工收入证明
  
  
  (一)《收入证明》
  
  
  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内容包括受害人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职务和最近一年平均的月工资。
  
  
  (二)《收入状况证明》
  
  
  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内容包括从事的行业、工作所在地、工作内容,并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提供证明误工时间的证据
  
  
  (一)《病历》或者《出院小结》。
  
  
  正常情况下,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病历或者出院小结。
  
  
  内容包括即医疗机提出的建议休息时间、需要加强营养、需要专人护理的建议。
  
  
  (二)《误工证明》
  
  
  所在的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误工期司法鉴定书》
  
  
  即关于误工时间的司法鉴定文书。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因此,受害者要到单位申请开具的证明必须是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当然了,公司的财务部门开出了员工的收入证明之后,在收入证明的尾部都会加盖公司的公章,通过公司公章也能看出受害者的工作单位的。除了关于误工费的这两项至关重要的证据之外,受害者甚至还要提供关于交通事故的其他证明材料。
  
  
  
  
总结:一、交通事故误工费单位证明是唯一需要提交的材料吗?不是,误工费的证据主要包括:1、误工收入证明(一)《收入证明》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未签劳动合同被辞退怎么赔偿?
      未签劳动合同被辞退怎么赔偿?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责任。没有签订合同的双倍补偿,一般计算11个月的工资;其次是单位未缴纳保险的损失;另外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可......


·夫妻有一方得了精神病可以离婚吗
      夫妻有一方得了精神病可以离婚吗《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


·办理协议离婚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据调查来看,生活中办理协议离婚的夫妻还是很多的,一般只有在离婚方面无法达成一致的,才会诉讼离婚。当然有的人确实不符合协议离婚的条件,因而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那您知道法律中规定的办......


·取保候审期间不能见什么人
      取保候审期间一般是不能见同案犯的。在取保候审的实务过程当中,如果侦查机关没有禁止与特定的人进行见面,如犯罪案件的同案犯,嫌疑犯见谁都是可以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


·国际购销合同范本的内容
      国际购销合同范本的内容国际购销合同范本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疫情期间辞退员工怎么赔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对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单位证明是唯一需要提交的材料吗?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