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财产分割从共同生活开始计算是从什么时间开始

  财产分割从共同生活开始计算是从什么时间开始
  
  
  1、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以夫妻共同财产从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范围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
  
  
  (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在我国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办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按照相关的法律进行。相关的夫妻共同共同财产是指相关的夫妻共同生活,应该从相关当事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开始计算,相关的当事人应按照这类规定进行相应的办理。
  
  
  
  
总结:财产分割从共同生活开始计算是从什么时间开始1、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以夫妻共同财产从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前夫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是每一个家庭的核心。随着人们对婚姻观念越来越开放,各地的离婚率高居不下。虽然夫妻双方离婚,但是夫妻双方必须对孩子进行抚养。生活中我们身边可能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离......


·疫情期间信用卡怎么还?
      疫情期间信用卡怎么还?属于疫情影响无法还信用卡的,银行可以灵活调整住房按揭贷款,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简单来说也就是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各银行均是会给予一定......


·商标权转让流程及资料是怎样的
      商标权转让流程及资料是怎样的在将普通商标登记注册之后,商标权人可以将商标权有偿或无偿的转让给他人,但此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来办理,而当事人也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来办理商标权转让。那么......


·武汉办理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同时,根据工伤认定需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1......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即使对于非婚生子女,其父母也是对其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的。而在一方获得了子女的抚养权之后,另一方则就需要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了。那么此时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标准是多......


·一、交通事故人伤垫付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人伤垫付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受害人一方可通过公安交管部门向保险公司要求垫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因为抢救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


财产分割从共同生活开始计算是从什么时间开始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