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民事欺诈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为一方在受欺诈的情况下作出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情况下是属于被欺诈的范围,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1.什么叫做欺诈?首先我们了解下欺诈的概念,根据相关法律解释,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欺诈是指一方通过一些手段如告知他人虚假消息或者向对方夸大、隐瞒一些真实的情况,而且这些行为都是有目的故意为之的,目的是使得他人陷入错误的认识而做出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所以根据概念就得知几个要点,一欺诈方必须是故意为之,二做出欺诈行为,三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四必须是违背被欺诈方的真实意思。《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欺诈的构成条件:(1)故意欺诈要求欺诈人的主观心理是故意,这里的故意不仅仅指的是欺诈人希望对方陷入错误意识的故意,还包括在此基础上做出具体的意思表示行为的故意。(2)欺诈行为对于所有犯罪的认定必须有具体行为,只有主观心理的恶意是不能进行任何处罚的,所以欺诈必须要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将内在的欺诈心理用行为表现出来。欺诈的具体行为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捏造虚假的消息,二是隐匿真实的情况,故意不告诉他人不好的一面,对他人会造成损害的一面,三故意歪曲事实,这三种情况其实都比较好理解,稍微难理解的是沉默欺诈,有告知义务的一方没有告知,也可能构成欺诈。(3)受欺诈方基于欺诈行为作出意思表示如果欺诈人做出了欺诈行为,但是受到欺诈的一方没有作出违背真实意愿表示的行为,即没有欺诈结果,当然欺诈就不成立,所以欺诈必须要有欺诈结果才能成立,而对于欺诈是否获利不是判定是否构成欺诈的条件。很多新闻中报道欺诈人欺骗他人最后自己却亏了一笔钱的情况,这种情况并不影响欺诈的成立,欺诈人依然构成欺诈。(4)因果关系必须是基于欺诈人作出的欺诈行为并对此产生错误意识而产生的被欺诈后果,两者必须是因果关系。
  
  
  
总结:民事欺诈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为一方在受欺诈的情况下作出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情况下是属于被欺诈的范...#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集资诈骗全数归还能够减刑吗?
      集资诈骗是违法的,利用人们的贪欲,通常设立各种声称高回报低风险的钓鱼网站对没有防范一时的人进行诈骗。一旦收到了别人的投资就圈钱跑路,可一旦被抓到就是要坐牢的,按照刑法处罚。那如果集......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赔偿范围有哪些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这里不包括脑死亡。以下是......


·撤销权之诉超期的时限是多少?
      撤销权之诉超期的时限是多少?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的是,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除斥期间是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所谓形成权,是指因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发生......


·故意毁坏财物罪多少钱以上才能拘役?
      故意毁坏财物罪多少钱以上才能拘役故意毁坏财物罪5000元以上才能拘役,故意毁坏财物罪拘役三年左右,如果财产损失超过5000元,按照《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根据情节不同或数额不......


·检察院批捕是否需要告知被害人?
      一、检察院批捕是否需要告知被害人?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应当告知被害人。所以,犯罪嫌疑人被批捕,检察院不会通知受害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


·公积金贷款可以同时扣两个人吗
      1、夫妻共同申请了公积金贷款,两人为共同还款人。还款时,一般只设置一个扣款帐户(主贷人的银行卡)银行扣款都在该银行卡中扣款。2、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来偿还贷款,夫妻两......


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