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一、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区别是什么?
  
  从轻处罚,指的是在量刑标准范围内适用较低的刑罚,不能低于量刑标准的最低限度。减轻处罚,指的是以低于量刑标准的最低限处罚。
  
  两者的区别本质上是: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从轻处罚是没有突破刑法分则中对罪名约定的量刑幅度,不得低于法定的最轻的量刑标准。比如一个罪名的量刑幅度是三到十年,最低不得低于三年。而减轻处罚情节则可以突破规定,低于法定的量刑最轻标准。比如一个罪名的量刑幅度是三到十年,可以低于三年。
  
  根据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具有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二、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客体方面
  
  (1)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2)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
  
  (3)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
  
  (4)积极退赃的;
  
  (5)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
  
  (6)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2、犯罪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2)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3)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4)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3、犯罪主体方面
  
  (1)偶犯、初犯;
  
  (2)年逾古稀的老年人犯罪;
  
  (3)一般残疾人犯罪;
  
  (4)先天发育不良或后天疾病影响而智力低下控制力弱的;
  
  (5)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的。
  
  三、自身是否构成从轻处罚情节?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对于被告有自首、立功及其它情节的,可以考虑在量刑的时候从轻或者减轻。两者都是宽大处理政策的体现,但是也存在一定区别。从轻处罚必须在法定刑期的最低标准上执行,而减轻处罚可以突破底线,甚至是免于处罚。
  
  
总结:一、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区别是什么?从轻处罚,指的是在量刑标准范围内适用较低的刑罚,不能低于量刑标准的最低限度。减轻处罚,指的是以低于量刑标准...#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该如何区分个人和公司行贿
      一、该如何区分个人和公司行贿单位负责人既可能代表单位行贿,也可能为实现个人目的而以单位名义行贿。界定要点:(1)目的不同。自然人行贿是为了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单位行贿则是为单位谋取......


·留置权同一法律关系
      留置权同一法律关系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此时可以使用债权人的留置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但是留置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是行为人行使留置权中的一条规定......


·做出的离婚判决书多久生效
      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并非仅靠法官自由心证,而是依照一定的法律标准,具备一定的法定理由的,其所送达的判决书也会在一定期限内生效。那么,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做出的离婚判决书多久生效呢?接......


·一、 遗嘱信托家族信托的区别是什么?
      一、遗嘱信托家族信托的区别是什么?1、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


·全子子公司合并程序是怎样的?
      全子子公司合并程序是怎样的?全子子公司合并程序是怎样的?从法律角度上讲,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它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其财产实际为总公司所有),因此不是公司合并的问题(合并至少......


·工伤是一种非常见的事故类型。由于工作中的不可抗力
      工伤是一种非常见的事故类型。由于工作中的不可抗力,工作中的意外事故时有发生。员工在劳务关系中又经常处于劣势地位,同时我国员工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保护意识普遍比较薄弱。因此,很多员工......


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