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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诉讼有哪些法律规定

  股东知情权诉讼有哪些法律规定股东知情权诉讼有哪些法律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4.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的公司内部救济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知情权案件中,被告公司以原告股东出资瑕疵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已退出公司的股东对其任股东期间的公司经营、财务请求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因其已不具备股东身份,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7.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在其股东身份未显名化之前,不具有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已诉至法院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8.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代为行使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
  9.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提起诉讼的,应当说明查阅会计账簿的具体目的、所查阅的内容与该目的具有何种直接关系。被告公司认为原告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拒绝查阅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10.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11.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股东在知情权诉讼中要求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年度审计义务的除外。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股东知情权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虽然公司股东有知情权,但这个知情权也是有一定限制的,并不是说公司所有的机密,股东都是可以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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