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未约定可以主张违约金吗?
合同违约金未约定可以主张违约金吗?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也可以主张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可见,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对于金钱给付纠纷中,因迟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预见的应当就是利息损失,即该笔款项被违法占用后,债权人(守约方)无法进行存款获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为,或债权人(守约方)因需要使用该笔资金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须支付的利息(相当于损失)。二、如果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怎么算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1、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还能诉讼要求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吗?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就不能再要求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违约金的适用是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前提的,如果合同中没有对违约金作出相关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在仲裁请求中主张违约金的,依法是无法得到支持的。2、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违约一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若是合同中未规定违约金赔偿的并出现违约行为的,违约金的数额以实际违约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进行。违约行为的出现实际上给对方带来很不诚信的印象,在与他人签合同之前还是要谨慎思考和斟酌,权衡利弊。
总结:合同违约金未约定可以主张违约金吗?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也可以主张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
More>>
·构成交通肇事罪后如何量刑处罚
前两年,网上“我爸是李刚”的新闻闹得沸沸扬扬。其实,无论肇事者说了什么,本案的实质在于这是一起交通肇事案,而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后如......
·潇河新城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潇河新城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也为了方便人们的出行,大量的修建铁路高铁等项目,同时这些项目需要征地的支持,但也会对原土地使用者进行一定的补偿,那么潇河新城征......
·农村自己开垦的荒地能建养殖场吗
农村自己开垦的荒地能建养殖场吗?农村自己开垦的荒地可以建养殖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
·婚姻法过错行为有哪些?
婚姻法过错行为有哪些?一、婚姻法过错行为有哪些?1、离婚过错方过错行为种类离婚过错方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
·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一方清偿的区别?
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一方清偿的区别?您对于债务的处理都会有很多不懂的地方,对于有多方的债务人的情况,我们需要了解连带清偿的解释,连带债务清偿与连带债务一方清偿虽然说好像没有什么区别......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态有什么?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态有什么?1,无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都是人合企业,它不受资金规模的限制,不论股东出资多少,你对企业负的责任都是无限的,所以是人合企业;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合同违约金未约定可以主张违约金吗?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