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哺乳假从哪天开始算起?

  哺乳假从那天开始算起?哺乳假从哺乳期开始那天计算。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2、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哺乳室。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条件。3、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二、哺乳假工资如何发放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1、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2、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3、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4、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在当代社会,女性员工在劳动法当中是有着特别的保护的,主要还是因为女性员工他们存在着怀孕的期间和哺乳期间,在哺乳期间当中也是有一定的假期的,经过当事人自己的申请,然后领导批准审核通过之后可以也请假。
  
  
  
总结:哺乳假从那天开始算起?哺乳假从哺乳期开始那天计算。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1...#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责任认定书对方不赔钱怎么办
      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会出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判定双方的责任。责任认定以后,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需要承担该负的责任;负次要责任的,当事人也需要承担该负的责任。在交通部门已经作出交通......


·在我国结婚一天可以离婚吗
      男女双方在结婚的时候,如果选择的结婚对象不够谨慎的话,那么就很难保证婚后会遇到什么样的事情。如果说结婚一天就要选择离婚,我们个人认为这种形式的婚姻是非常不正常的。婚姻不是儿戏,结婚......


·八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八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在处理工伤事故的时候,需要对职工的受伤情况进行工伤的认定,之后再是做工伤伤残鉴定,确定具体的伤残等级,因为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工伤职工的赔偿是不同的。其中有一个......


·客户欠钱不还起诉了怎么办
      客户欠钱不还起诉了怎么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客户欠钱不还的,提起诉讼的时候,起诉人首先要确定法院管辖权,然后再收集拖欠货款的相关证据,再写起诉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


·500万注册资本公司虚假注资可以吗
      500万注册资本公司虚假注资可以吗当然注册公司不能作假,这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被抓到要坐牢的。二、公司注册资金造假的表现企业虚假注册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即虚假注资、多头注册、虚假资质和虚......


·继承权丧失情形有哪些方面
      依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有以下四种: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哺乳假从哪天开始算起?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