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未遂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未遂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未遂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未遂也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未遂的特征是什么?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也不单纯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未遂要被判刑,所有的刑事犯罪行为,犯罪未遂都会被判刑的,因为犯罪未遂不是出于犯罪嫌疑人的意愿才放弃犯罪的,很有可能是因为司法机关的提前介入才没有达到犯罪的目的。
  
  
总结: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未遂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未遂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未遂也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未遂犯...#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商品房预售满足哪些条件
      商品房预售满足哪些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


·经济性裁员是指什么,有什么特征
      对于很多劳动者而言,相信都曾听说过裁员吧。其实裁员的全称应该是经济性裁员,这是单位在合法的情况下提前解除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那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到底经济性裁员是指什么呢......


·治安管理法规定盗窃自首治安拘留多久
      一、治安管理法规定盗窃自首治安拘留多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


·一方患老年痴呆怎么立遗嘱 一、一方患老年痴呆怎么立遗嘱?
      一方患老年痴呆怎么立遗嘱一、一方患老年痴呆怎么立遗嘱?一方有老年痴呆症,另一方立遗嘱只能处分本人的财产或共同财产的份额,无权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财产进行处分。有老年痴呆症一方......


·公诉阶段律师辩护需要遵守什么规定?
      一、公诉阶段律师辩护需要遵守什么规定?公诉阶段律师辩护需要遵守要了解案情并按照实际的案情书写辩护词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33条明确提出:“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


·一、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标准是怎样计算的?
      一、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标准是怎样计算的(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的赔偿数......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未遂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