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死亡老板有责任吗?

  一、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死亡老板有责任吗?
  
  不属于工伤的老板就没有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工伤条件是:
  
  1、必须在上下班途中。包含两个条件,上下班路线和上下班时间。不一定是必经路线,只要是合理的路线则可。关于时间,我们认为迟到、早退也是上下班时间。需员工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供上下班途中的证据。
  
  2、必须是交通事故。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老的规定要求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修订后的条例不再限定为机动车),双方事故还是单方事故,只要是交通事故则可。
  
  3、必须是本人在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当然包括全责),即本人无责、次责或同等责任。需注意的是,近期有一种趋势,即交警部门在事故责任较难认定的情况下,往往不再认定责任,而是只出具事故证明书,将责任认定交由法院来完成。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有哪些?
  
  交通事故死亡可以主张的赔偿费用
  
  1、因抢救、治疗支出的费用医疗费
  
  2、(如果存在抢救和治疗)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营养费
  
  8、死亡支出的必要费用丧葬费
  
  9、近亲属交通费
  
  10、近亲属住宿费
  
  11、近亲属误工费
  
  12、因死亡丧失的收入损失死亡赔偿金
  
  13、被抚养人生活费
  
  14、近亲属的精神损失精神抚慰金
  
  15、财产损失物质损失赔偿金
  
  三、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针对上加班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认定的结论显示不是工伤的话,那关键要看谁在交通事故当中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了,如果去世的当事人负全部责任,那么受伤比较轻的驾驶员也不需要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因为赔偿标准就取决于责任大小。
  
  
总结:一、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死亡老板有责任吗?不属于工伤的老板就没有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工伤条件是:1、必须在上下班途中。包含两个条件,上下班路线和上...#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很多购房者虽然知道公摊一词,却对公摊相关的知识却不知所以。购
      很多购房者虽然知道公摊一词,却对公摊相关的知识却不知所以。购房者可以自己加以判断的,而不是一味地听从开发商的宣传。市场上经常遇到房屋面积短缺的情形,购房者应知道公摊面积减少怎么办,......


·农村统一办的宅基证具体怎么办理?
      农村统一办的宅基证具体怎么办理?一、什么是宅基证?宅基证全称为宅基地使用证,如果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有建房需求,就需要像集体组织提交建房申请,审批通过后就会下发宅基证书,宅基地证作为......


·检察院认罪洁具书能否从轻处罚?
      虽然我们都能听说过,国家的法律是很强大的,那么对于犯罪分子在审判期间选择认罪的,他们的相关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能够看出,如果犯罪嫌疑人选择认罪的,应该会被减轻处罚,......


·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另外一方是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夫妻一方是不会按时支付抚养费的,那么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呢,下面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


·申请劳动监察行政处理自然人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劳动监察行政处理自然人需要哪些材料?1、所需材料: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或其他能证明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2、流程:(1)带好自己的身份证、投诉证据,去劳动监......


·工伤伤残鉴定后单位如何赔偿问题
      其实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和劳动者双方之间应该是一个互相尊重的关系。也就是说在员工遇到工伤以后,其实员工的各种合法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用人单位必须清楚员工工伤以......


一、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死亡老板有责任吗?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