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格式合同有哪些限制

  格式合同有哪些限制 一、格式合同有哪些限制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从合同建立目的,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公平的目标,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谓的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39条规定)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规定)
  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格式合同的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条规定了格式条款在以下三种条件下无效:
  1、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即:
  (1)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格式条款免除、加重对方责任、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生活中,格式合同是大量存在的,对于一方来讲,此时就会影响其合法利益。不过,我国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利益是进行了保护的,因此,当遇到违法的格式合同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以上就是我们对“格式合同有哪些限制”的问题解答,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总结:格式合同有哪些限制一、格式合同有哪些限制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死亡赔偿标准
      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死亡赔偿标准一、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死亡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


·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是什么?
      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是什么?如今,中小企业融资面临诸多困难,其中也蕴藏了不少风险,包括道德风险、市场风险、环境风险及法律风险等。其中法律风险如果处理不好,容易导致比较严......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但是并不是每位居民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一个起征点,没有达到起征点的居民是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那么达到......


·法律对酒后驾驶的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的规定,饮酒驾车判断标准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


·车祸造成的损失由谁赔偿
      车祸造成的损失由谁赔偿一、车祸造成的损失由谁赔偿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


·申请人不在了专利权归谁
      看具体情况,《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


格式合同有哪些限制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