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排除妨害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与诉讼费有关系吗?

  排除妨害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与诉讼费有关系吗?
  
  一、排除妨害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与诉讼费有关系吗?
  
  排除妨害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与诉讼费两者肯定是有关系的;标的额度多少就要取决于诉讼费会缴纳多少;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排除妨害纠纷存在的条件有哪些?
  
  
  我们通常认为,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
  
  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
  
  而且妨碍的行为必须是一种现实的妨害,而不是一种将来发生的危险。消除危险是指物权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请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险。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区别,从关联性的角度讲,消除危险是从排除妨害中派生出来的,二者都是因为相对人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的。主要差异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排除现实已经发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险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作为)或者停止(不作为)某种行为以消除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或损害。
  
  综合上面所说的,排除妨害就是为了让自己的物权可以恢复圆满从而达到自己的权利,如果此因而产生纠纷是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但在起诉时就一定要先给予一笔诉讼的费用才能得到法院的受理,从而在制定额度上就要结合自己实际要求来进行确定。
  
  
  
总结:排除妨害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与诉讼费有关系吗?一、排除妨害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与诉讼费有关系吗?排除妨害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与诉讼费两者肯定是有关系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吊销与撤销、注销的区别 ?
      吊销与撤销、注销的区别?吊销主要是针对严重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情况。撤销主要是业务程序过程中的不当或违法。驾驶证注销,是因为持有人申请或犯有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以及驾......


·没有结婚证彩礼问题可以退吗?
      一、没有结婚证彩礼问题可以退吗?是可以退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


·公司调岗违反劳动合同吗?
      公司调岗违反劳动合同吗?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一、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


·侵害名誉权的报案可以吗?
      侵害名誉权的报案可以吗?答案是可以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公民的名誉权受到非法侵犯的,受害人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涉及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根据我国的《治安......


·拒收现金投诉电话是多少
      拒收现金投诉电话是多少一、拒收现金投诉电话是多少消费者如发现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行为,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咨询热线电话12363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人民银行将会......


·婚姻法非婚生子女
      婚姻法非婚生子女(一)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


排除妨害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与诉讼费有关系吗?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