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哪些情形丧失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是什么

  继承人的继承权也是有可能丧失的,要是确认继承权丧失的话,那么就不能对特定人的遗产进行继承了。那么现实中,究竟哪些情形丧失继承权呢?现在,我们总结了导致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哪些情形丧失继承权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是否既遂,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另外,该继承人仅丧失其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二)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要求杀害的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该继承人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三)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此处要求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另外,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因此这种情形下有过错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绝对丧失。(四)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但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二、丧失继承权还能继承遗产吗
  继承权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丧失,是指根据《继承法》第7条规定,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绝对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永久丧失。即使受害人表示宽恕,也不可逆转,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比如: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相对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暂时丧失,若其有悔过表现,且得到被继承人宽恕,其继承权可恢复,若无,则丧失继承权。比如: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在哪些情形丧失继承权?说的简单点,就是当继承人做出了一些妨害继承的行为,如杀害其他继承人或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那么就会丧失继承权。至于继承权的丧失也分为了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因此并不是丧失了继承权就一定不能继承遗产。
  
  
  
总结:继承人的继承权也是有可能丧失的,要是确认继承权丧失的话,那么就不能对特定人的遗产进行继承了。那么现实中,究竟哪些情形丧失继承权呢?现在,我们...#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企业拆迁费用补偿包括哪些
      企业拆迁费用补偿包括哪些不管是对个人进行拆迁还是对企业进行拆迁,此时按照法律的规定都必须要进行适当的补偿。但由于被拆迁主体的不同,也就导致了最终能够获得的补偿不一样。那通常情况下,......


·工程纠纷没有签书面协议怎么办
      工程纠纷没有签书面协议怎么办工程纠纷是一种较常见的纠纷,一般在发生这样的纠纷时,都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合同来进行解决。但是,很多工程的当事人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并没有及时......


·一、买房子交了首付后交不起房贷怎么办?
      一、买房子交了首付后交不起房贷怎么办?在我们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往往会在借款合同中规定借款人如果连续三期逾期未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到期。因此对逾期未还房贷的,银行......


·再婚婚前财产协议书如何写
      再婚婚前财产协议书如何写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虽然并未出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之中,但现在的人们为了避免将来发生一些财产纠纷,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已经变成一种趋势,尤其是再婚的男女在办理结婚......


·行政机关哪些情况终结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哪些情况终结强制执行一、行政机关哪些情况终结强制执行依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终止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在我国办理他项权证需要什么材料
      其实我国他项权证的登记制度也是正在逐步通过实践不断的进行完善的,现在已经有部分省市的民众在买房的时候接触到过他项权证的这种证件了。当然也有很多人是生平第一次从开发商或者银行工作人员......


哪些情形丧失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是什么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