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用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用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额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具体处理:1、单位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按照职工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赔偿金。2、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解除劳动关系的,且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需要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二、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综合上面所说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在没有慎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之下是要承担所有的损失,对于劳动者赔偿的标准就会按工作的年数与工作的收入来进行计算,但最多的赔偿标准是不能超过十二个月,所以, 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
  
  
  
总结:用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额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具体处理:1、单位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按照...#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
      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界定:一是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非职务育种的品种......


·车被刮了对方肇事逃逸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车被刮了对方肇事逃逸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车被刮了对方肇事逃逸显然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酒驾肇事逃逸是一种特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酒驾肇事逃逸的,无论是民......


·左拐闯红灯扣几分
      左转弯闯红灯和普通闯红灯的处罚是一样的,罚200元,扣六分。闯红灯是指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在红灯亮起禁止通行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无论何种理由,发生闯红灯违法行为,都会依法......


·虽然最近期房受到购房者的追捧,但购买期房后又想转让的购房者也
      虽然最近期房受到购房者的追捧,但购买期房后又想转让的购房者也不在少数。由于期房的转让是购房合同的转让,而不是房屋的转让,因此期房转让的方式与普通商品房有很大的不同。那么,期房转让的......


·一、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责任认定书多久出来?
      一、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责任认定书多久出来?1、一般应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在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相信交警部门会依法办理......


·什么是医疗事故责任险 医疗损害发生以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书
      什么是医疗事故责任险医疗损害发生以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书对医疗损害中确定了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该承担的责任。对患者的赔偿也是按照医疗责任的承担来划分的。投保了医疗责任险可以使患......


用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