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行政回避决定主体有哪些人 一、行政回避决定主体有哪些人?

  行政回避决定主体有哪些人
  
  一、行政回避决定主体有哪些人?
  
  1、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以及审判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
  
  2、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和侦查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3、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本院院长的回避
  
  4、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本院检察长、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二、行政执法人员有哪三种情况都要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近亲属;
  
  2、办案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行政回避的流程是什么?
  
  (1)申请。当事人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如发现负责案件处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的情形时,应当在程序终结之前向有权限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处理案件。
  
  (2)审查。有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后,应当尽快给予审查。
  
  (3)决定。经审查后,有权限的行政机关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对于驳回申请的决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一次。
  
  四、行政回避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行政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如法人写明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______(同上)
  
  据了解,被申请人______与本案______是______,联系密切。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______回避。
  
  此致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因为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需要回避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是不一样的,比如提起了行政诉讼,当事人要求院长进行回避的话,那总不可能是院长自己对回避申请做决定,不过,工作人员发现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话,一般都会自行回避的。
  
  
总结:行政回避决定主体有哪些人一、行政回避决定主体有哪些人?1、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以及审判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2、公安机关负责...#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厂里面收童工会咋样处罚
      在我国,由于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辍学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且他们去厂里工作来获得报酬。依据我国法律规定......


·寻衅滋事在派出所私了可以吗?
      寻衅滋事在派出所私了可以吗?一般寻衅滋事已不能私了的,可能是检察院认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要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私了只是民事赔偿方面达成了一致而已;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


·临沂工伤鉴定去哪里鉴定?
      工作性质不同,危险性也不一样,目前,有许多人想知道临沂工伤鉴定去哪里这个问题,对于我们大多数普通人来说,我们通过自己辛苦的劳动付出和汗水来获取报酬,一旦因为意外不小心受伤,将会是一......


·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指哪些?
      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指哪些?一、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指哪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怎么确定专利权的归属?
      怎么确定专利权的归属?一、什么是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是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人类型专利权人包括三种类型:1、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企事业单......


·监视居住超期五年应该怎样办理
      监视居住超期五年应该怎样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最长时间......


行政回避决定主体有哪些人 一、行政回避决定主体有哪些人?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