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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交通事故人伤调解简易情形有哪些

  一、法院交通事故人伤调解简易情形有哪些
  
  1、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或者是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如果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及时撤离现场,或当事人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仅对赔偿有争议。
  
  二、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调解
  
  1、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2、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其中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交通事故中在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是不可以调解的,只能是公安机关进行判决。在情节比较轻微的情况下,能协议的尽量协议,毕竟走司法程序进行解决会消耗双方大量的时间以及双方大量的精力,对于比较繁忙的人一点也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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