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行政征用补偿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征用补偿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一、行政征用补偿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1、发布征地预告
  
  2、现状调查及确认
  
  3、征询公民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5、征地的审查(核)、报批
  
  6、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权属证书和其他产权证明等到公告指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订和报批
  
  8、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
  
  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事宜;监督有关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将征地补偿、安置费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组织办理安置手续。征地补偿费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地。
  
  二、行政征地补偿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地块的位置和面积
  
  2、土地补偿费
  
  3、土地补偿费的支付
  
  4、集体土地征用及规划手续的办理
  
  5、相关手续的办理
  
  6、土地动迁及净地交付
  
  7、村民的动迁补偿安置
  
  8、甲方的承诺
  
  9、违约责任
  
  10、争议解决
  
  三、征地补偿的项目类型都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实际上,整个行政征用的补偿程序基本上都是在行政单位的组织下进行的,我国现在没有统一的征地补偿方面的相关规定,所以,具体的征地补偿工作都是由当地的政府部门实施的,被征地的公民有什么问题要跟主管征地的单位进行沟通。
  
  
总结:行政征用补偿程序是怎么规定的一、行政征用补偿程序是怎么规定的?1、发布征地预告2、现状调查及确认3、征询公民意见,组织征地听证4、征地材料的组织、...#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夫妻婚后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有哪些情况
      夫妻婚后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实践中对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尤其是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法律规定只能对共同财产做出分割。话说回来,那要是属于婚后买房,那么是否是共同财......


·多少钱算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其实主要指的就是那些掌握了一定的管理或者支配公共财产,以及人际关系等各个种类的实权的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侵犯了公共利益等犯罪行为。本罪主要的表现就是贪污贿赂......


·劳动合同法中违约金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中违约金是如何规定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指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其他有关约定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


·被刑事拘留放出来后需要回去报道吗?
      被刑事拘留放出来后需要回去报道吗?一、被刑事拘留放出来后需要回去报道吗?被刑事拘留放出来后不一定需要回去报道的,因为如果不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释放,不需要到派出所报道,如果是取......


·什么情况下借款人可以不还利息
      什么情况下借款人可以不还利息一、什么情况下借款人可以不还利息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2、自然......


·合同未到期辞职要给违约金吗
      合同未到期辞职要给违约金吗一、合同未到期辞职要给违约金吗绝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是不需要承担违约金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和用人单位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行政征用补偿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