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20年产权到期不续费赔偿多少?

  20年产权到期不续费赔偿多少?20年产权到期不续费不需要进行赔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是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来延续使用年限的,但是就住宅70年产权到期自动续期和40年产权到期按法律规定办理暂无明确细则,要缴纳多少费用,怎么缴纳都没有明确规定。房屋产权到期怎么办《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1、 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房屋外,其它的房屋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需要强制拆掉的除外。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中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应当至迟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产权到期的怎么办?按照《物权法》规定,住宅产权70年,到期自动续期,而其他性质土地如何续期无明确政策。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交纳出让金,一般是谁使用谁交钱的原则,到期后,需向国土部门提交一份申请,他们会组织评估机构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确定需要交纳的出让金数额。而如今许多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追逐市场的热点,这就出现了一些楼盘在建设时实际上导致土地性质发生了变化,有的在工业用地上建起了住宅;有的在住宅用地上建起了商业物业等等,这些做法都会牵扯到土地使用年限及土地出让金的问题,从现实情况分析,一般都是购买者的权益受不到保护。而国家的法律又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由于开发商“晒地皮”而损失的土地使用年限,往往会转嫁到购买者的头上。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可以看到有一些产权是有时间方面的限制的,比如说住宅类型的产权的时间就比较长是70年的时间,也有一些是20年的时间,在到期之后必须要当事人自己提出一定的手续办理,比如说一些申请书的递交订单才能够完成续期。
  
  
  
总结:20年产权到期不续费赔偿多少?20年产权到期不续费不需要进行赔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是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来延续使用年限的,但是就住宅7...#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一、交通事故鉴定不算工伤有赔偿吗?
      一、交通事故鉴定不算工伤有赔偿吗?不算工伤也有赔偿,可以像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索赔,如果自己负主要责任的话,相关损失自行承担。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


·遗嘱继承房产范文是怎样的?
      遗嘱继承房产范文是怎样的?一、遗嘱继承房产范文是怎样的?遗嘱立遗嘱人:__________,男(女),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我是坐落......


·什么是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什么是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一、什么是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离婚后发现丈夫拥有一家投资有限公司的股分该怎么办
      离婚后发现丈夫拥有一家投资有限公司的股分该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


·事项编码: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许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二、办理程序:1、申请主体:非因工伤病残由职工本人(应为在职职工)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及......


·裸条借贷犯罪处罚是怎样的?
      随着各种借贷的方式出现,借贷中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校园中因裸条借贷而遇到麻烦的事也时有发生。本来欠账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债主有权利收回自己的钱财。然而,不还钱就发裸照,这样的裸条......


20年产权到期不续费赔偿多少?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