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故意伤害眼睛受伤到哪里报案

  故意伤害眼睛受伤到哪里报案?1、故意伤害眼睛受伤后去当地公安局报案即可。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2、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3、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故意伤害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的格式是什么?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1、首部应当写明:(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2、正文应当写明:(1)诉讼请求;(2)事实与理由;(3)证明损失的证据等。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理由,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为什么应当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证明损失的证据,应当一一列明名称、种类及来源。3、尾部应当写明:(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2)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份数;(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4)具状时间。如果眼睛受伤的情况非常严重,类似于有一只眼睛已经完全失明了的话,伤情鉴定的结果就很有可能是重伤,眼睛受伤程度不是特别严重的,经鉴定是轻微伤的话,故意伤害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但会被治安拘留。
  
  
  
总结:故意伤害眼睛受伤到哪里报案?1、故意伤害眼睛受伤后去当地公安局报案即可。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通过网络对别人财物或私有物实施盗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通过网络对别人财物或私有物实施盗窃的行为也相继出现。为规范公众对网络的使用,网络盗窃罪刑罚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条例,那么,具体是怎样定罪判刑定罪呢?根据网络盗......


·根据法律规定被打成什么样算轻伤?
      根据法律规定被打成什么样算轻伤?一、根据法律规定被打成什么样算轻伤?根据法律规定被打成算轻伤需要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的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来进行最终的确定。打成轻伤可以提起刑事......


·自诉经济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自诉经济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一、自诉经济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


·民法总则姓名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姓名权的规定是怎样的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姓名权的规定是怎样的?《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具体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单位辞退员工社保办理手续转移应该要怎么做?
      单位辞退员工社保办理手续转移应该要怎么做?社保的转移:1、持职工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原单位离职证明先到原参保社保局要求出具《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参保凭证》。2、再将上述凭证、身份证原件复......


·公司起诉泄密成立条件是什么?
      公司起诉泄密成立条件是什么?一、公司起诉泄密成立条件是什么?公司起诉泄密成立条件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


故意伤害眼睛受伤到哪里报案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