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自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自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一、自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一)犯罪已过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二、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四、自诉案件的审理时间是多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延长情形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受理自诉案件的话,一定会在通知书当中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如果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决定存在争议,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其实,自诉案件起诉之前最好还是聘请律师。
  
  
总结:自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的适用情形有哪些一、自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的适用情形有哪些?(一)犯罪已过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二)被告人死亡的;(三)被告人下落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签完房屋买卖合同不买了有哪些后果?
      我们都知道,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就代表双方关于房屋买卖内容约定事项的生效,不可随意更改。那当签完房屋买卖合同不买了的时候,也就代表合同的违约,由此都会带来哪些后果呢?请看由我们为我们......


·一、高院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一、高院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离婚赔偿条件的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


·经济合同违约罚金的税务处理办法是什么?
      经济合同违约罚金的税务处理办法是什么?违约金的会计处理企业收取违约金,属于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收入,按会计准则要求,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同理,支付违约金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时效是多久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时效是多久一、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时效是多久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


·如果父母遗弃小孩有罪吗?
      都说父母对子女的爱是无私的,然而世界上狠心的父母也不在少数。如今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弃婴事件,引发了社会上的人广大关注。那么如果父母遗弃小孩有罪吗?构成什么罪刑呢?让我们通过下文为您......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算辞退吗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算辞退吗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并不一样。其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主动解除行为,目前劳动合同的解除又可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单方解除。......


自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