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母亲放弃对子女财产继承可以吗?

  母亲放弃对子女财产继承可以吗?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对其财产继承权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不过放弃财产继承权也是有一定的后果的。 ?财产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他既可以行使这种权利,以接受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所以放弃遗产又称放弃继承,或继承权的放弃。它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以前,继承人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1款前项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这一规定表明,放弃继承只能以明示的方式,并且要在遗产分割之前作出。在遗产分割之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在遗产分割之后作出放弃的,则不是放弃继承权而是放弃应得的遗产的所有权了。 ?放弃继承权实际上是对继承地位和继承份额的放弃。放弃了继承权,自不必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负担清偿的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继承人可以因此而不履行法定义务。比如,负有扶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即使放弃了继承权,对被继承人生前因生活、就医所形成的债务,仍应在自己的义务范围内负担必要的偿还责任。又如,继承人不得以放弃对已故配偶的遗产的继承权为由,规避对双方子女的抚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指出:“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根据我国的审判实践,都认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应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无论在遗产处理前的什么时候宣布放弃继承,都有溯及到继承开始时的效力。继承人已经放弃了继承权,是否允许翻悔,我国司法实践中,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继承法》“意见”,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财产权的继承相关处理是由继承人自行进行决定的继承人,可以选择进行继承也可以选择不进行继承,具体的选择,根据继承人自行的意见来进行决定。不过继承人选择不进行继承财产的话那么就不得进行反悔,会终身不能够再进行继承相关的财产了如果涉及到相关财产争议的话,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问题,但法院一般不支持重新继承。
  
  
  
总结:母亲放弃对子女财产继承可以吗??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对其财产继承权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不过放弃财产...#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发生交通事故车子被扣啥时候可以提取出来
      发生交通事故车子被扣啥时候可以提取出来只要处理好交通事故就可以领取车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


·合肥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应该怎么领取
      医疗补助金可以去社保部门,也可以委托单位代领。劳动者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劳动者属于工伤,因为该赔偿项目是法定的工伤待遇,必须以构成工伤为前提。办......


·申请了取保候审一定要开庭吗
      申请了取保候审一定要开庭吗取保候审不一定要开庭。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


·如果单方想离婚怎么办
      如果单方想离婚怎么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


·坐飞机带多少东西算走私
      对于携带涉税额5万以下且不违反海关法的相关物品入境,海关判断是否属于走私的一般原则为是否属于合理自用,包括正常范围内的赠送亲友的需求等,除此之外都涉嫌走私,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立案标准为涉......


·一次性给付
      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


母亲放弃对子女财产继承可以吗?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