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妈妈死了遗产由谁继承?

  一、妈妈死了遗产由谁继承?妈妈死了遗产由配偶、子女以及其父母等人员继承,具体继承方法如下:1、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父亲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2、母亲生前如果欠有债务,则先要清偿债务,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子女、父亲和外祖父母共同继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二、如何放弃财产继承权财产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一种资格,具有专属性,不能放弃。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效力,因为这时其享有的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不能放弃。2、遗产分割后,作出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的,其所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财产所有权。3、如果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不得放弃。例如,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提出放弃继承权以免除其法定义务为条件,或者放弃继承权后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4、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5、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可以用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但是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须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在诉讼中,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名。另外,放弃不动产的继承权,需要进行公证。6、放弃继承权不能附加条件。7、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夫妻一方在死亡之后,尤其配偶、子女继承其遗产,若是死亡主体的父母在世的,也可以参与遗产的分割。任何人在继承遗产时需要纳税,继承之后,需要履行死亡人应该履行的债务。若是不想继承遗产的,在做出放弃意思表示之后,不再具有继承资格。
  
  
  
总结:一、妈妈死了遗产由谁继承?妈妈死了遗产由配偶、子女以及其父母等人员继承,具体继承方法如下:1、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父亲所有,其余...#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动迁房老人的遗产怎么分配
      动迁房老人的遗产怎么分配1、老人的遗产(拆迁房),有遗嘱的以老人的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老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如果还健在的话),都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各继承人......


·浙江省职务侵占罪量刑,如何对职务侵占罪进行处罚?
      刑事犯罪的量刑标准虽然是由《刑法》统一规定的,但在实践中却允许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作出更加详细的量刑规定。那么您知道浙江省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


·承兑汇票最后持票人的确定 北京银行承兑汇
      承兑汇票最后持票人的确定北京银行承兑汇然而,近年来,民间私下买卖银行承兑汇票,买卖双方仅通过单纯的交付进行票据转让,原告因欠缺票面记载难以证明自己是最后持票人,也难以证明自己与票据......


·强奸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强奸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强奸罪既遂的判刑,要具体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而定。法定量刑标准如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


·抢劫罪的犯罪形态有哪些?
      为了维护社会的治安与稳定,我国对于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与此同时,为了配合对于各类犯罪案件的审理,对于案件性质以及犯罪形态等方面也做出了规定。那么抢劫罪的犯罪形态有哪些?关......


·一、夫妻2人离婚后债务怎么偿还?
      一、夫妻2人离婚后债务怎么偿还?夫妻2人离婚后债务偿还的规定为:法律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双方共同进行偿还;如果认定为其中一方的个人债务的,需要个人偿还。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对于......


一、妈妈死了遗产由谁继承?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