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属于谁?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属于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属于作者本人拥有。一般职务作品,是单位职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创作的文学、艺术类作品。工作任务,是指单位职工在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这类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单位职工)享有。但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如果在作品完成2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的,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的2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二、职务作品如何认定1、“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产生的作品”。由于“工作任务”的规定显得太笼统而容易产生歧义,这造成了人们对职务作品的理解不一致。正因为如此,即规定,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这一法律特征,应包括两层含义:首先,职责范围必须要由劳动合同,或相关规章直接确定;另一方面,要求作者创作的作品要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业务直接相关。在对职务作品的认定中,“职责范围”应予以严格界定,否则,会把众多的个人作品划归到职务作品中,这不仅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而且还是社会利益不公正分配的体现。在判断职务作品的过程中,下面几种因素值得高度重视:(1)职务作品与作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创作。作品的创作不同于产品的生产(制造产品时,制造者可以在一天工作时间届满后便离开岗位,无论工作任务完成与否),作品的创作过程是个连续的心理过程和不断写作过程。有时的情况是,在工作时间内只是作出了创作作品的初步设想,在工作时间外仍是欲罢不能,便以一定的客观形式实现了构思,并对作品进一步提炼、加工。这样,我们就很难认定一部作品的构思与创作是否属“工作时间”之内,所以,用工作时间不能(也不可能)作为判断某一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的标准。(2)职务作品与作者是否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其实,很多作品特别是社科类的作品几乎不需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它们是职务作品;另一方面,有些作者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而创作的作品,也不一定就是职务作品。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是委托作品或其他类型的作品。所以,我们不能以物质技术条件来判断某一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我们现在生活当中对于作品是需要区分单位所拥有还是职工所拥有,有的是属于职务作品,也就是一般的职务作品。在对于这类型的作品进行著作权归属划分的时候,应当是归属于作者本人所拥有。
总结: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属于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属于作者本人拥有。一般职务作品,是单位职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创作的文学、艺术类作品。工作任务...#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
More>>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定情形有哪些?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定情形有哪些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定情形有哪些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
·开设赌博犯罪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
您都知道赌博是一种不好的行为,有的赌博甚至会触犯刑法,那么什么样的赌博才能构成犯罪。在新刑法中,构成赌博罪,至少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罚金的数量根据赌资,参赌人数以及多播......
·注册资本不足额认缴的后果是什么?
注册资本不足额认缴的后果是什么?如果公司法注册资金不到位一直不足额认缴注册资本,在公司遇到对外债务违约时,公司债务有可能演变为公司股东的连带偿还责任。公司法注册资金为公司的运营提供了......
·简述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和保护范围
简述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和保护范围驰名商标是建立在注册商标的基础之上的,同样也是需要经过严格的认定之后,才能成为驰名商标,那么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是哪个呢?而要是成为了驰名商标后,具体的......
·一、交通事故人伤误工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人伤误工标准是什么?“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
·劳动合同没到期辞退是否给补偿?
劳动合同没到期辞退是否给补偿?劳动合同没到期辞退是给补偿的,具体经济补偿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属于谁?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