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互殴双方如何认定过错?

  互殴双方如何认定过错?
  
  一、互殴双方如何认定过错?
  
  警察认定为双方互殴也会划分各自应付的责任,具体的认定依据往往会从以下几个方面:
  
  1、打架的原因:那一方先引起的;
  
  2、谁先动手的;
  
  3、殴打过程中的情节;
  
  4、以及打架的结果,那一方受伤严重;
  
  5、还会有其他的一些考虑因素,因不同案件、特定环境而不同。
  
  认定互殴的,与认定为殴打他人是有很大区别的,在处罚结果和民事赔偿方面都不同。
  
  二、互殴双方轻伤怎么处理
  
  1、互殴导致对方轻伤的,双方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会因为双方都受伤,以伤抵罪或者以罪抵罪而免除刑事处罚。
  
  2、致使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打架斗殴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打架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大多数的打架斗殴案件,都不是只有一方实施了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又由于打架斗殴属于违法行为,故此打架的双方都是会受到处罚的。若是打架行为并没有侵犯到第三方的权益,也没有损害社会公众财物,此时会受到的行政处罚会相对轻一些。
  
  
总结:互殴双方如何认定过错?一、互殴双方如何认定过错?警察认定为双方互殴也会划分各自应付的责任,具体的认定依据往往会从以下几个方面:1、打架的原因:...#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肇事者赔不起钱会连累妻子吗
      不会,责任由行为人自行承担,与配偶无关。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钱来赔偿,可以通过法院向法院申请强制拍卖当事人的其他资产。《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


·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


·具体行政行为四个特征是什么?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一、处分性所谓处分性,即产生处分效力的意思,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做出之后,能够根据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具体表现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了某种行政法上......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罚款是多少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罚款是多少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汕尾市抢夺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抢夺犯罪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其暴力程度没有抢劫那么重,但对于盗窃来讲,抢夺行为又确确实实对被抢财物实施了暴力。因此对这样的行为定罪处罚是很有必要的。在这方面,我们为您整理了......


·商标无效宣告效力是什么
      商标无效宣告效力是什么?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其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管以前的事,只对其生效以后......


互殴双方如何认定过错?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