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公积金遗产继承公证书所需材料有哪些?

  一、公积金遗产继承公证书所需材料有哪些?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5.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如系第二顺序法定继承,则还应提供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该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7.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除亲自到公证机构为意思表示之外,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
  
  二、哪些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财产有:
  
  ①夫妻共有财产属于死者配偶一方的财产以及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②人身权不可继承;
  
  ③抚恤金、生活补助费(这是国家或有关单位给被继承人家属的物质帮助);
  
  ④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承包地、承包山林,以及承包的果园、鱼塘等;
  
  ⑤被继承人生前租赁的财产或已作赠与的财产。
  
  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遗产继承是可以利用公证的方式来减少遗产的纠纷,但在公证的时候就要准备好所有材料,而且在办理时也是需要继承者本人亲自的处理,所以,在处理之前就可以到公证部门多咨询一下,这样才能保障在公证时不会发生任何的意外。
  
  
  
总结:一、公积金遗产继承公证书所需材料有哪些?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离婚财产规定有哪些内容?
      离婚财产规定有哪些内容?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


·职工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我们知道无论是大的受伤还是小的受伤都会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生活中的受伤需要自己来承担责任,但是在工作中受伤,就是属于工伤,在有关部门的,经认定之后就可以得到赢了赔偿和福利待......


·精神病患者负刑事责任吗
      精神病患者负刑事责任吗不同情况下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


·个人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
      个人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安徽怀远小孩扶养费大概多少有固定收入的
      安徽怀远小孩扶养费大概多少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


·商标侵权案件中止的情况是什么?
      商标侵权案件中止的情况是什么?商标侵权案件中止的情况主要是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但被投诉人应当......


一、公积金遗产继承公证书所需材料有哪些?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