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强奸罪判的轻的情形有哪些

  法官在对构成强奸罪的犯罪分子依法量刑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可能会判的比较轻,这主要是因为具有法律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在处罚的时候才会判的轻一些。那么强奸罪判的轻的情形都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不是没有处罚,只是在最低的法定刑以下进行量刑。只要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情节,那么就可以申请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强奸罪判的轻一般是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刑法第18条);
  
  2、未遂犯(刑法第23条);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条);
  
  4、自首(刑法第67条);
  
  5、立功(刑法第68条)。
  
  (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
  
  (2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
  
  (3)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
  
  ;2、预备犯(刑法第22条)。
  
  (4)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从犯(刑法第27条)。
  
  (5)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6)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2.避险过当(刑法第21条);3.胁从犯(刑法第28条);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7)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刑法第37条);
  
  2、犯罪较轻的自首犯(刑法第67条);
  
  3、非法种植罂栗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刑法351条)。
  
  (8)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
  
  实践中,针对不同的情况,法律规定的处罚是不同的,有的情况下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有的则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各位要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形。而要想强奸罪判的轻的话,则可以从上述几个方面入手进行判断。
  
  
总结:法官在对构成强奸罪的犯罪分子依法量刑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可能会判的比较轻,这主要是因为具有法律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在处罚的时候才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总分公司之间能否签合同?
      总分公司之间能否签合同?显然是可以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业务,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当然也包括了签......


·交通肇事逃逸帮助犯会受到处罚吗?
      交通肇事逃逸帮助犯会受到处罚吗?会受到处罚的;【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


·公租房买卖的条件
      政府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请购买。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优先......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每天都在不同的地方上演,我们对于这个字眼交通事故熟悉又陌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该怎么办,如何沉静去应对,这都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


·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的条件都有哪些
      其实对于很对罪犯来讲,只要其所犯的罪刑是比较轻的,那都是有机会被判缓刑的。此时还要看是否满足其他缓刑的条件。对于交通肇事罪来讲,也是有机会被判缓刑,那法律中规定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的......


·总公司设立分公司需要修改章程吗?
      总公司设立分公司需要修改章程吗?一、总公司设立分公司需要修改章程吗?总公司设立分公司是不需要修改章程的,一般总公司的规章制度章程是适用于子公司的。如果有修改,建议不改动总章程,进......


强奸罪判的轻的情形有哪些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