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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责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名誉侵权责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一、名誉侵权责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执行)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关于名誉权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执行)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作品侵害名誉权】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信用评价】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关系的法律适用】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侵犯名誉权一般情况下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可是,如果是通过侮辱诽谤等行为侵犯别人名誉权的,而且造成被侵权方精神失常甚至是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就要按照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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