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侵权责任法动物损害的举证方是哪个?

  侵权责任法动物损害的举证方是哪个?
  
  一、侵权责任法动物损害的举证方是哪个?
  
  侵权责任法动物损害的举证方是被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可见,在这类案件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就把受害人置于有利的境地,便于得到应有的赔偿。另外,在不可抗力造成受害人损害,或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与为动物提供服务的专业服务人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也可以相应的减轻或免除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因此,所有人或管理人也可以就此举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共同加害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行为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侵权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是基于实际的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以及造成的侵权后果来进行认定的,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侵权行为所认定的处理情况,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
  
  
总结:侵权责任法动物损害的举证方是哪个?一、侵权责任法动物损害的举证方是哪个?侵权责任法动物损害的举证方是被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信用卡诈骗罪五万判几年?
      一、信用卡诈骗罪五万判几年?信用卡诈骗5万元,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


·疫情延迟还房贷流程是怎样的?
      疫情延迟还房贷流程是怎样的?疫情延迟还房贷流程是查看相关的金融机构的公众号,了解关于延期还款的最基本的一些信息方面的知识,按照金融机构所发布的公众号内容来进行填写,填写完毕之后递交申......


·农村社会抚养费怎么收?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执行了很久的政策,主要的目的就是控制我国的过度增长的人口,从实践的结果来看有效的控制了人口,保障了资源的合理利用,如果出现超生的情况就会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来进......


·公司裁员赔偿标准是什么?
      公司裁员赔偿标准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


·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方式有哪些
      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方式有哪些?近几年来,我国劳资纠纷问题日益严重,直接影响到了劳动群体的劳动积极性。因此,妥善处理好各类劳资纠纷对企业和社会的发展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接下来,......


·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如何分割我国《婚姻法》第39条
      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如何分割我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按该条规定,......


侵权责任法动物损害的举证方是哪个?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