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合同有效期的约定

  合同有效期的约定合同有效期的约定
  简单的讲,所谓的“合同的有效期”,在法律上称为“合同期限”,主要分为合同的生效和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生效时间
  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如果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为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但对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生效时间。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合同终止时间
  法律如对合同效力期限有特别规定的,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出该限制。如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那么判断合同是否终止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终止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2.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无法履行或无法完整履行合同义务的,或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随时解除合同;?
  3.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过失或故意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4.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终止合同。
  如果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则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任意约定期限。若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则应视为无限期合同,合同将无限期地约束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现在,您对合同有效期的约定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吧。我们可以发现,合同有效期是合同里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所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对合同期限这一问题给以足够的重视。避免在合同签订之后给自己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总结:合同有效期的约定合同有效期的约定简单的讲,所谓的“合同的有效期”,在法律上称为“合同期限”,主要分为合同的生效和合同的终止。一、合同生效时间...#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破产重整程序规定
      破产重整程序规定公司在破产之后需要申请破产重整的要严格按照破产重整程序来执行,破产重整程序比较复杂,我们要认真的理解,以便于我们在申请的过程中减少错误的发生,由为您解答破产重整程......


·终止劳动合同日期和离职日期为同一天吗?
      终止劳动合同日期和离职日期为同一天吗?终止劳动合同日期和离职日期一般都是同一天。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


·刑事规定的近亲属包括哪些
      刑事规定的近亲属包括哪些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参考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六)“......


·什么是一般自首,什么是特别自首
      自首属于我国法定的量刑情节,如果能够认定犯罪分子存在自首情节的话,那么法官在量刑的时候就会适当的考虑,然后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自首,我国具体分为了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那究竟什么是一......


·夫妻离婚时债务应该怎么承担
      结婚是人生大事,离婚更是人生重要的事,做为一个家庭的解体,由此而带来的经济上的问题显然是无法回避的。此时除了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外,如果存在共同债务的情况,自然也是需要作出处理......


·肇事逃逸自首时效是多久?
      肇事逃逸自首时效是多久?肇事逃逸自首时效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但是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


合同有效期的约定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