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房产抵押登记是在什么部门

  房产抵押登记是在什么部门
  
  一、房产抵押登记是在什么部门
  
  房产抵押登记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在办理的时候需要携带好相关的资料,比如说抵押登记表、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合同、贷款合同、身份证、评估报告等,同时办理抵押登记还需要审核,因此并不是当天提交申请,当天就能出结果。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规定了法定程序,即先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房屋权证书,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民法典》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
  
  3、由于抵押权是从权这一物权上设定的他项权利——担保物权,即限制物权,其主要作用在于限制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权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不得进行转让、出租等处分,以避免担保悬空,所以登记机关只能从不动产的交易权属登记机关中指定,不能委托其他部门。
  
  4、抵押物不具有优先受偿权。鉴于我国各地土地和房地产管理体制差别很大、有多种管理模式,法律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登记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我国执行的的是抵押登记有效制度,就是必须到房产登记部门作抵押登记抵押才有效,但我国房产部门只对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抵押登记,个人和企业拆借资金不予受理,所以说即使把房产证放在你处,抵押也无效。保险的就是过户到你名下,还钱过户回去。
  
  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主债合同原件(如向银行贷款,即为《借款合同》)
  
  4、房地产评估报告(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为单位)
  
  6、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为个人)
  
  7、授权委托书(抵押人及抵押权人为个人的,如本人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8、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9、房地产抵押合同
  
  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
  
  
总结:房产抵押登记是在什么部门一、房产抵押登记是在什么部门房产抵押登记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在办理的时候需要携带好相关的资料,比如说抵押登记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遗弃家庭成员如何定性?
      在家庭生活中,存在夫妻一方身患重病而另一方为了减少医疗费的支出而遗弃患病方的情形。在道德上,这种遗弃家庭成员的是应当被谴责的行为。但是,在法律上遗弃家庭成员如何定性很多人并不是很清......


·财产给孩子怎么立遗嘱?
      财产给孩子怎么立遗嘱?1、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


·申请国家赔偿的资料有哪些?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司法机关违规操作,违法取证,导致当事人蒙冤入狱的话。等真相大白后当事人可以向国家提出赔偿,要求支付赔偿金。要想顺利的得到赔偿义务机关的答复,顺利拿到赔偿,......


·当事人约定的高额利息是否有效
      当事人约定的高额利息是否有效一、当事人约定的高额利息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


·当事人因判决生效后达成的还款协议发生争议是否可以再次起诉
      最高院认为,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避免消耗有限司法资源,“一事不再理”原则被确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其基本要求是相同当事人不得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对同一事项再行提起诉讼。......


·劳动者到龄有没有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到龄有没有经济补偿金?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


房产抵押登记是在什么部门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