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吗?

  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吗?一般情况下可以进行调解。《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该条规定,自诉案件有4种处理方式:(1)调解。(2)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3)撤回自诉。(4)判决。值得一提的是,按《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审理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这类案件原属公诉案件,只是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控告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对被告人不予起诉或者仍维持对被告人不予起诉的决定,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能够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得已直接向法院起诉,因而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不能进行调解。二、司法机关调解的方式是什么?调解员可以采用其认为有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这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调解程序开始之后,调解员可以单独或同时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调解;2.调解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的,可向他方当事人通报单独会见的情况,当事人另有要求的除外;3.调解员可以对争议进行面对面的调解,也可以进行背对背的调解;4.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建议或方案;5.调解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聘请有关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或鉴定意见;6.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补充材料;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根据已掌握的情况,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7.经过调解,在当事人之间仍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调解员可以提出最后的建议或方案。调解在调解中心所在地进行。如当事人另有约定,经调解中心同意,或由调解中心建议并经当事人一致同意,亦可在其它地点进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聘请有关行业的专家参与调解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过调解,如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各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及/或盖章,应当事人的要求,调解员可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调解书,由调解员在调解书上签字并加盖调解中心的印章。对于自诉案件的处理是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办理的,涉及到调解的具体事项,应当由法院根据审查认定的结果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并依法对相关案件进行辩护处理。
  
  
  
总结: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吗?一般情况下可以进行调解。《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法主要是保障职工的权益,对劳动者的保护不仅体现在工资福利上,更重要的要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因为非工伤或者患病需要的医疗期,劳动法也有具体的......


·个人行贿犯罪申请流程是怎样的?申请书模板是怎样的?
      当前我国因为个人行贿犯罪的人有很多,那么当我们被告犯个人有行贿罪时,该怎么办,需要采取哪些有效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个人行贿犯罪申请流程是怎样的?申请书模板又是什么样的?......


·男方怎样写起诉离婚书?
      男方怎样写起诉离婚书?一、男方怎样写起诉离婚书?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被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注意什么?
      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注意什么?一、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注意什么?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开庭时间未定的,要等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依法处理终结后才可以通知开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


·沈阳亲子鉴定哪里能做?
      一、什么是亲子鉴定?亲子鉴定的类型有哪些?1、什么是亲子鉴定?亲子鉴定就是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


·假疫苗事件最新消息
      假疫苗事件最新消息  最新热点  7月29日该公司18人被批捕  长春某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涉案人员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目前......


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吗?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