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分工分类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
共同犯罪分工分类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
一、共同犯罪分工分类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
共同犯罪分工分类在法律上的认定是:
1、以行为分工为标准,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有的再加上组织犯,大多数国家的作法。
能清晰表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性质,无法明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
2、以作用为标准,分为主犯和从犯、胁从犯,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作法。
能清晰表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但却不能明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性质内容。我国《刑法》采取“以作用标准为主,以分工标准为补充”划分方法,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2.故意加过失的情形
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
3.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
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
5.实行过限的情形
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6.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7.先后犯的特殊情形
所谓先后犯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 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先后实施同种犯罪,而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的情况。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只能由各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严格基于共同犯罪的具体条件来进行适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判决处理情况,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司法机关来进行合法的处理,也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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