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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证据包括什么

  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证据包括什么
  
  一、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证据包括什么?
  
  1、能证明诉讼标的的发生地点的证据;
  
  2、证明受理法院无权管辖此诉讼标的的法律规定即可。
  
  二、管辖权异议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三、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四、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据种类是很多的,但是,就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最关键就是通过相关的证据证明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必须要局限于哪一种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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