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量刑有什么标准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量刑有什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9条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规定了两个具体的量刑幅度:
  
  第一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所说的“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
  
  (1)包庇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的;
  
  (2)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或者时间较长的;
  
  (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9条、第356条的规定,有如下从重处罚的情节值得注意:
  
  (1)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2)行为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包庇的对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对象,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后者所包庇的对象,则是除上述犯罪以外的刑事犯罪分子。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对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客观方面表现为事先没有通谋的情况下,实施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在事先无通谋的情况下,故意予以包庇。
  
  
总结: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量刑有什么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9条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规定了两个具体的量刑幅度:第一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离婚后半年生孩子算重婚吗
      离婚后半年生孩子算重婚吗一、离婚后半年生孩子算重婚吗?离婚后半年生孩子也不一定算重婚,可认定为重婚的行为包括: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


·离职代通知金税是否需要缴纳?
      离职代通知金税是否需要缴纳?代通知金属于工资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


·涉嫌诈骗判刑多少年2023
      涉嫌诈骗判刑多少年1、诈骗罪主要以诈骗的数额来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房屋租赁对于很多人来讲也是大事,毕竟要是选择租赁的房屋有问题
      房屋租赁对于很多人来讲也是大事,毕竟要是选择租赁的房屋有问题,那日后自己住着也不舒心。但实践中,有不少人反应因为房屋租赁而产生纠纷,并且还损害到了自身的利益,究其原因很多人都是没有......


·一、打了胎精神出现问题要求男方赔偿损失费吗?
      一、打了胎精神出现问题要求男方赔偿损失费吗?女方是可以要求男方承担堕胎的医疗费用以及相关的费用,无论是出于道义还是法律上,男方都是需要负责的。其次,男方要求堕胎的话,女方是可以拒......


·犯罪预备比照从轻处罚是否合法?
      犯罪预备比照从轻处罚是否合法?犯罪预备比照从轻处罚是合法,因为在这种状况之下犯罪预备的话,就说明确实还没有具体的实施这样的一种犯罪活动,所以是可以比照犯罪中止犯来进行一个处理的,这是......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量刑有什么标准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