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滥伐林木罪既遂法院一般怎么判刑?

  滥伐林木罪既遂法院一般怎么判刑?滥伐林木罪既遂法院的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第七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第十八条 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滥伐林木的行为,是需要根据造成的犯罪事实后果来进行判决的,特别是对于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及数量巨大的认定上,应当严格依据国家的规定,以及当地地方根据实际制定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认定和处理。
  
  
  
总结:滥伐林木罪既遂法院一般怎么判刑?滥伐林木罪既遂法院的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多人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可以使用一个吗?
      多人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可以使用一个吗?可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裁员情况下,可以使用同一个文件,不然,必须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注明劳动者姓名,而且通知到劳动者本人。劳动......


·一、醉驾撞死人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醉驾撞死人的处罚标准是什么醉驾撞死人属于过失犯罪,一般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接下来,我们就一起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中对交通肇事罪是如何定罪处罚的,然后就能知道酒驾......


·交通事故伤人交强险赔偿标准是多少?
      交通事故伤人交强险赔偿标准是多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前)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


·腰扭伤报工伤需要带上什么材料?
      腰扭伤报工伤需要什么材料?因为工作原因扭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


·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这些条件,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


·撤销法定监护权规定是什么?
      撤销法定监护权规定是什么?撤销法定监护权规定是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


滥伐林木罪既遂法院一般怎么判刑?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