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行政判决结果有哪四种
一审行政判决结果有哪四种
一、一审行政判决结果有哪四种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
1、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4、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5、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6、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7、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8、判决变更处罚数额;
9、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10、判决给予补偿。
二、行政诉讼的效力范围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在怎样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对哪些人和事具有适用的效力,具体包括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
(1)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中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中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国籍船只以及飞行器一般也认为是中国领域。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但也有例外:一是中国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不适用中国(内地)行政诉讼法;二是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2)时间效力
行政诉讼法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如中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明确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里的施行日期即为该法生效日期。同时,中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对人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中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均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70条规定,这些当事人包括:中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但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事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凡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都适用行政诉讼法来审理解决。
在人民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的起诉之后,就要开始对引起纠纷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了。首先进行的,是对该案件进行一审。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应适用的程序,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判决等阶段。
总结:一审行政判决结果有哪四种一、一审行政判决结果有哪四种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1、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
More>>
·交通肇事量刑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行为一般在构成了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会对其作出相应的刑事处罚。但就交通肇事量刑标准来看,很多司机朋友都是不清楚的,对此我们收集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
·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一)强奸妇女、奸淫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多人的,这里的“多人”主要是指3人以上。(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
·交通事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我们一般会签订赔偿协议的,可是,如果交通事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但是又觉得有失公平,是否可以撤销呢?其实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法律上是有规定的。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
·债务人还款时借条怎么办
债务人还款时借条怎么办?还款之后债务人应该及时收汇借条,也可以让债权人写一份还款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
·涉外商标许可合同备案规定如何?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法律的了解不断的深入,法律意识也是不断的加强,对于很多东西的商标权都有了意识去维护。商标就是一个商品在注册之后,所获得的商标,这是一个注册者......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常见的医疗事故,当然,出现这样的医疗事故自然是需要进行适当的赔偿的,不过在确认具体的赔偿标准之前,必要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则是......
一审行政判决结果有哪四种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