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严重后果,不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结合本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
  
  具体应结合本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
  
  二、公用电信设施包括哪些?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定罪证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公用电信设施一方面是属于公共财产,另一方面,在公用电信设施遭受到破坏的情况下,很有可能会导致不明真相的群众受伤,维修公用电信设施也会造成企业大面积停产,后果是很严重的。
  
  
总结: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一、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怀疑有人非法集资怎么报案?
      现在的社会总是存在一些人以各种名义赚取非法不义之财,如有人借办厂搞养殖、搞开发等之名让人入股,通过各种宣传造势对人们洗脑,吸引人们投入资金,从而骗取钱财,这就是所谓的非法集资,每一......


·购买商品房付款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和按揭贷款
      购买商品房付款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和按揭贷款,一次性付款是过去最为常见的付款方式,目前一般多用于那些价位低的小单元的楼盘销售,您都比较了解,下文我们将向您介绍另外两......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怎么办?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怎么办?一、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怎么办?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事由是怎样的?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事由是怎样的合议庭经审查发现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裁决的。没有仲裁协议,仲裁......


·已经外嫁女儿有继承权吗
      已经外嫁女儿有继承权吗按照《继承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论儿子还是女儿,女儿也不论已婚、未婚,在继承父母遗产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继承法》第10条规定:“女儿是第一顺序的法定......


·退回补充侦查后的处理是什么?
      一、退回补充侦查后的处理是什么?退回补充侦查后的处理要区分情况,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如果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律依......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