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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保释的条件有哪些

  派出所保释的条件有哪些 一、派出所保释的条件有哪些
  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中对人身的强制程度较轻的一种,适用取保候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5条的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5、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6、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7、移送起广播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以上七个条件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二、被取保候审人有哪些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的,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根据不同情形,还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一般我国称保释为取保候审,因此上文中关于派出所保释条件的内容,都是介绍的取保候审方面的知识,但愿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在获得了保释批准后,被保释人也是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即我们在上文中提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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