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竞业限制是为了防止董事、经理等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当然了,劳动者是可以取得一些竞业限制赔偿金的,如果有人违背了该限制,那么竞业限制的违约金该如何算呢?那就就随我们一起浏览下文吧!
  
  一、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二、竞业限制针对人员以及期限等
  竞业限制条款的依据与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条款适用人员的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即竞业限制期限以劳动者离职后两年为限。关于该话题的相关法律条文应该说还是很清楚了,双方可以事先约定好违约金的数额。而如果劳动者违约了那么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对他们来说或许是一笔比较大的数额了,所以如果您有竞业限制的一定要注意了。其他如果还有需要咨询的问题请联系我们在线,我们随时为您作答。
  
  
  
总结:竞业限制是为了防止董事、经理等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当然了,劳动者是可以取得一些竞业限制赔偿金的,如果有人违背了该限制,那么竞业限制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朝阳工伤认定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工伤认定的流程,在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当中是有规定的。所以不管是由员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或者是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话,都要严格遵守工伤认定的流程,依法进行。并且在进行工伤申请期间是......


·财产赠与需要纳税吗
      需要,即使是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也会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并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十一种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


·精神损失费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吗?
      精神损失费这个词我们应该经常听到,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我们常看的电视剧中。精神损失费通俗的来说就是对精神受到损害的人给予的一定得到补偿。那么我们今天我们就来和您谈一谈关于精神......


·非法同居多久可以认定重婚
      非法同居多久可以认定重婚?认定重婚跟同居时间长短是没有关系的,关键要看双方是不是以夫妻关系同居在一起,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


·工程发包范围包括哪些?
      工程发包范围包括哪些?现代社会,工程承包工作是一项比较常见的工作,很多人从事工程承包。在现实生活中,工程承包一般都是要签订一份承包工程的合同的,在合同中需要约定一些事项以及需要注意......


·捡到遗失物后应该怎么办?
      捡到遗失物后应该怎么办?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是丢三落四的,不是丢这个就是丢那个,丢了东西找不回来了,又不能立案,就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了,最后损失的还是自己,因此在生活中我们一定要注......


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