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老婆有外遇离婚要赔偿吗

  不少夫妻都是因为一方在婚内后外遇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走向离婚的。那要是老婆有外遇离婚要赔偿吗?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知道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赔偿的条件是什么,接下来就由我们为您做详细分析。
  一、老婆有外遇离婚要赔偿吗
  在通常情况下,离婚的发生有其复杂的主、客观原因,而且夫妻双方往往都有主、次不等的责任。但是,只有一方存在以下这四种情况,过错方才承担离婚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四种要求离婚赔偿的情况,过错方才成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与过错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通奸等婚外性行为,则被排除在要求离婚赔偿的情况之外。这里所称的“无过错”仅限于上面列举的四种过错而言,至于其他过错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在所难免,因此对“无过错”不能作扩大理解。因此只有证明老婆的外遇是属于法律中规定的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此时离婚的,老公才能要求对方做出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
  二、离婚有哪些赔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可以要求的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
  (一)、物质损害赔偿是指因上述四种情况导致离婚,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害。
  1、重婚的,一方婚外性行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体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医药费。为获得他方配偶不忠行为的证据而支出的费用等等。2、家庭暴力情形下,物质损害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3、遗弃情形,物质损害主要包括扶养费、家庭生活费当中应由对方支付的部分。物质损害除上述所列各项之外,在判决离婚中,律师费、诉讼费属于物质损害的一部分。
  (二)、精神损害是指因上述四种情况导致离婚,给受害方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
  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
  老婆有外遇离婚要赔偿吗?答案是不确定,毕竟我们无法判定此时的外遇是否属于法律中规定的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属于这两者情况的话,那么就可以要求进行赔偿。
  
  
  
总结:不少夫妻都是因为一方在婚内后外遇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走向离婚的。那要是老婆有外遇离婚要赔偿吗?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知道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我国对挪用公款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中规定的挪用公款的犯罪,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而此时也要符合规定的立案标准之后,才能被认定构成犯罪。那究竟我国对挪用公款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会有什么后果?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税后工资包括了五险一金吗 五险一金有哪些
      税后工资包括了五险一金吗五险一金有哪些很多工薪阶层的人心里可能都有这样一个疑问——税后工资包括了五险一金吗?很多人都弄不明白这个问题,拿到工资的时候总是迷迷糊糊的,搞不清楚。还有......


·去法院诉讼离婚多久能判下来
      ?一、诉讼离婚多久能判下来一般而言,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来做: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


·一、没签合同工作三个月辞职怎么赔偿?
      一、没签合同工作三个月辞职怎么赔偿?在公司工作满三个月,没签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如果辞退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公司工作满三个月,没签劳动合同。被辞退,用人单位......


·一、吉林省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起诉后多长时间结案?
      一、吉林省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起诉后多长时间结案?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起诉后一般6个月就能结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


老婆有外遇离婚要赔偿吗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