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协议什么时候生效,收养协议书怎么写
收养协议什么时候生效,收养协议书怎么写
现在收养孩子的现象越来越常见,不过收养孩子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如签订收养协议。签订收养协议是收养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过程,所以,很多人就会问收养协议什么时候生效?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解答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收养协议什么时候生效
收养协议生效时间是从办理收养登记后开始生效。
二、收养协议书怎么写?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 收养人×××是××(国名)××单位的××(职务),现年×× 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国×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 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三、签订收养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2)登记。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3)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以上就是“收养协议什么时候生效”问题的回答,收养协议签订后并不一定生效,必须经过登记之后才会生效,这是法律规定的。而且收养协议有范本的,手写的基本无效,签订收养协议还应该主要其他问题,若遇到其他问题无法解决的,我们建议登录网站找专业律师服务。
总结:收养协议什么时候生效,收养协议书怎么写现在收养孩子的现象越来越常见,不过收养孩子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如签订收养协议。签订收养协议是收养过程中一...#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
More>>
·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按照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他的主要经营活动是房产和地产。房地产开发......
·対生产和销售假药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対生产和销售假药的处罚是怎么样的?一、対生产和销售假药的处罚是怎么样的?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
·工伤未报销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工伤未报销的医疗费由谁承担工伤未报销的医疗费由谁承担1、工伤保险没有报销的医药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的。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
·被打伤轻微骨折赔1万五合理吗
视情况而定,是否合理需要看个人的职业状况和工伤情况来计算的。一般人身损害要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饮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人员误工费等,构成伤残的还要赔偿伤残赔偿金及被扶......
·扒窃后被事主发现后逃跑构成犯罪吗?
扒窃后被事主发现后逃跑构成犯罪吗?一、扒窃后被事主发现后逃跑构成犯罪吗?构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
·什么情况下是犯重婚罪?
一、什么情况下是犯重婚罪?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
收养协议什么时候生效,收养协议书怎么写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