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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车子借给别人开,他出事故了,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如何承担责任,需要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根据本法第 1213 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仍然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如果机动车一方购买了商业保险的,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机动车使用人赔偿。这是因为,租赁、借用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丧失对机动车的控制,机动车使用人直接使用、支配、管理、占有机动车,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本条中的“使用人”不仅包括承租人、管理人、借用人,还包括机动车出质期间的质权人、维修期间的维修人、由他人保管期间的保管人等。在机动车出质维修和由他人保管期间,机动车由质权人、维修人和保管人占有,他们对机动车享有运行支配力,而所有人、管理人则丧失了运行支配力。质权人、维修人、保管人擅自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质权人、维修人、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在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查,比如承租人、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同时,还应当保障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比如车辆制动是否灵敏等。机动车管理人在保管、占有机动车过程中,负有妥善保管、管理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没有尽到上述应有的注意义务,便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成为该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一个因素,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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